劳动合同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管理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用工风险与稳定运营。
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劳动合同管理的全流程要点,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的用工管理体系,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外,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一份看似简单的劳动合同,实则关联着一系列严谨的法律规定。
任何一步的疏忽,都可能使企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务必树立全流程合规意识,将劳动合同管理作为用工风险防控的基石,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