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合法的劳务派遣操作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约定。但是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业务的操作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操作。本文所述的这种劳务派遣形式则值得跟广大劳动者讲述一下。

王某于200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科技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包括王某在内的18名员工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王某继续为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2012年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 本案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据此,只要劳务派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务派遣协议的当事人指的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依据上述原理,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依据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对王某也会产生约束力?
二、 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对王某有约束力
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务派遣的岗位、员工数量等信息是劳务派遣协议的重要内容。尽管如此,劳务派遣协议并非必然对本案中的王某产生约束力。劳动者首先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该劳动者实施派遣。
王某的情况也是如此,本案中王某并未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中即便包括了王某,该协议书也不能对王某产生法律效力。而在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并未离职且继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对王某提供劳动并未提出异议。据此,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终止。

三、 劳动者如何确定自己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如果无法确定自己的用人单位为哪一个主体,可以将疑似的用人单位一并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同时劳动者要明白,劳务派遣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协议只能解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个具体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务派遣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