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孙某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用工单位工作。一个月前,公司因为经营方向调整,撤销了其所在的部门及岗位。
随后,用工单位将孙某退回到了劳务派遣中心。近日,劳务派遣中心以无能力为孙某推荐合适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孙某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孙某一再提出异议,但劳务派遣中心拒绝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孙某对此十分不满,来到法顾百家咨询。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劳务派遣中心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劳务派遣中心是以公司(用工单位)撤销岗位为借口,还是以自身无能力为其推荐合适工作为由将其解聘均属违法。劳务派遣中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劳务派遣中心固执己见,拒绝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按照孙某的工作年限,依据孙某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